上海市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十七条有效设在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区属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央和市属单位的职工,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