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照单位划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或者几个独立选区;选民少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几个单位划为联合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划为混合选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