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