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转弯或者掉头;

(三)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或者农村道路,确认安全后通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驶时,主动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等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六)在规定的通行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七)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通行标识,保持车辆整洁;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