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二)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三)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四)超速行驶;(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六)随意掉头、逆向行驶;(七)在货箱、踏板上载人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