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的;(二)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证件的;(三)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四)骑线行驶或者占用快速车道低速行驶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