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驾驶营运客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二)公共汽车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不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的;

(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上下乘客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五)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的;

(六)其他营运客车挤占公共汽车站点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