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驾驶营运客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二)公共汽车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不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的;(三)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上下乘客的;(四)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五)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的;(六)其他营运客车挤占公共汽车站点的。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0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