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旅游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开发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统筹旅游发展规划。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