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项目建设应当事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旅游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