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统筹旅游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湖泊湿地、城市水系、文物古迹、特色地貌和具有地方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旅游功能开发。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