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组织推动力度,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