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组织推动力度,巩固人居环境整治成效。

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持续提升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的标准,建立健全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