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四十条有效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乡村特色和地域特点,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景区化标准开展特色风貌、景观环境和田园村居规划设计,建设一村一貌、各具特色的乡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