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环境治理。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