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湿地、河湖、海洋等保护修复,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