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提升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绿色产业,完善农村生活服务设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