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五章 生态宜居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优化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