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加强森林、湿地、河湖、海洋等保护修复,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渤海近岸海域综合治理等工作,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