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二条有效本市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的规定,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加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并保护高标准农田,完善农田生产功能,改善粮食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