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严格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各项规定。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支持政策并组织实施,逐步提升设施农业综合发展水平,推广优质高产品种,推行立体种植等生产模式,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和质量效益。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粮食和蔬菜、肉类、禽蛋、牛奶、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加强粮食储备和重要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和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