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二章 产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利用,强化生物育种基础,发挥生物育种优势,实施农作物、畜禽、水产等良种培育、育种关键技术攻关,强化本市特色农产品品种和种源保护开发,确保种源的安全和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