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评价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好差评制度应当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