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五章 监督评价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务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代表、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对政务服务工作开展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