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好差评制度应当覆盖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部评价对象、全部服务渠道。对差评事项,办理该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调查核实,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纠正。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复核申诉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