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有效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州、市(地)、县(市、区)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级人民政府补充的公共服务事项,组织编制和调整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需求和公共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