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要求,依据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编制办事指南,为群众和企业办事提供明确清晰的办事指引。

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定、修改、废止,需要调整办事指南的,应当及时完成调整并公示。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群众和企业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