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规划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