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组织对员工的安全保护知识培训,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