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管道保护各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做好管辖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