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随处便溺、吐痰、乱扔杂物、乱倒乱排污水、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二)在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墙报、标语;(三)在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四)乱停乱放车辆;(五)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