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吐痰、乱扔杂物、乱倒乱排污水、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在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墙报、标语;

(三)在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