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乡村人居环境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垃圾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实际的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理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垃圾源头减量。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