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本地实际的乡村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理机制,推行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进垃圾源头减量。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