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随处便溺、吐痰、乱扔杂物、乱倒乱排污水、随意堆放畜禽粪便、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在公共设施上擅自张贴和喷涂广告、墙报、标语;
(三)在乡村道路打场晒粮;
(四)乱停乱放车辆;
(五)损毁公共绿地、广场及其配套设施;
(六)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七)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