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古树名木鉴定规范对古树名木组织鉴定,并按照下列 规定进行认定和公布:

(一)一级古树和名木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和公布;

(二)二级古树由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 报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三)三级古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认定和公布,并分别报省、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