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一条有效古树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 二级保护;(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 三级保护。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古树实行 一级保护。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树龄八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参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实行一级保护。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