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在严重污染水体清单内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处置和转运性质的场所;
(四)擅自设置排污口;
(五)排放、倾倒、堆放或者存贮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有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废弃物;
(六)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
(七)滥伐林木;
(八)炸鱼、电鱼、毒鱼,用非法渔具捕鱼;
(九)网箱养殖、围栏养殖、投饵养殖、施肥养殖;
(十)使用农药,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