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范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界碑、界桩、警示牌、围网、监控设备等环境保护设施。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当设置隔离防护设施。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的环境保护设施。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