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二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水源枯竭等自然因素确需调整、取消的,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并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确需调整的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报批,确需取消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