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资料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