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