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作出的规划许可:(一)妨碍、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三)逾期不履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