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