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