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维护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本市鼓励中医药行业组织参与制定、推广中医药行业标准和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