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医保、药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