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医保、药监、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