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保护、扶持和发展中医药,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指导、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