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五十五条有效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药监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领域信用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共享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