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