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中医药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和药监等部门应当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

市和区药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监测,并定期公布质量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