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五章 中医药科研与文化传播第三十九条有效市和区科技部门应当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纳入科技创新规划,设立中医药科技研发专项,支持中医药科研平台建设。市科技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规律和特点,协同完善中医药科技管理机制和科研评价体系,对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奖励给予扶持,加强对中医理论和中药药理的基础研究,促进中医药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