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市级以上中医药人才给予奖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符合中医药岗位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励体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